关于传达园区紧急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的精神通知
2015年6月5日下午,项青松总裁参加了杭州上城园区的法人企业安全生产会议,会议于纵倍荣主任主持,学习了上级的文件以及《新安法》的有法律条文等。这几天杭州市滨江区发生四死四伤的出租房火灾事件,近日上城园区赛博公司因管理不善,工程师被铲车铲死,再加上长江客轮翻船死亡四百多人等等。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宁愿减少几个点的gdp,也不许企业再出现因管理失职行为所导致的安全隐患等情况出现了,安全生产要建章立制,加强培训教育,层层抓落实,法人是第一责任人,管理员是第二责任人,岗位员工是最基层的责任人,要求每个人都要签订安全责任书,加强设备的改良与完善添置(每个部门车间仓库放几桶防火水),对消防器材的检查与排查工作,做到安全生产是第一抓手为要素,严格企业各部门,各车间,各岗位,各个环节的管理与考核,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对各部门人员要结合自身实际,查漏补缺,重新修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严格按照《新安法》的法律法规规定,围绕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为中心任务,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人员的责任、部门监管职责,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到岗、到人,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
希望所有的001管理人员与广大内外工作的同仁们,好好的学习领会,与集团公司管理干部一起,做好公司与各个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要求大家,要对安全意识重视起来,放在生产的第一要务中来,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严格按生产工艺文件等安全管理的制度去执行。人人都要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安全经营,人人都要绑定在这条线上。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及法律责任
一、新安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新安法第91、92、105、106条)
1、第91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第92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3、第105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第106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