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7/27 9:08:52
“001”诉“新日”自发电电动车仪表盘侵权案追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
自发电“电动车仪表盘”专利权有效
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09)一中行初字第982号],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2700号审查决定,意味着001自发电电动车仪表盘20052000361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维持有效。
案件源由——“001”专利维权
2004年,001集团总裁项青松发明了电动车发电控制器、自发电电动车仪表盘等,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多项专利。2006年9月,自发电电动车仪表盘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zl200520003611.8;2007年3月,电动车发电控制器也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zl200520003613.7。为了新产品的市场开拓,001集团投入4000多万元的广告宣传费,将自发电电动车的专利新产品向社会推广,最终被消费者接受。
然而,自2006年以来,在各地电动车市场上出现北京新日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电动车,而该系列电动车也带有与项青松持有专利相同的行驶、发电充电双向指示的仪表盘。经调查发现,大部分型号的新日电动车均装配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电动仪表盘。
2008年4月,001集团总裁项青松(专利持有人)把北京和江苏的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销售新日侵权电动车的部分经销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毁侵犯原告“电动车仪表盘”专利的产品,赔偿2100万元的经济损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新日”反诉,“001”据理力争
而就在“001”起诉“新日”几天之后,2008年4月30日,“新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电动车仪表盘”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2008年10月,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此进了行了口头审理。“001”和“新日”双方各自拿出相关证据,陈述理由,一方请求专利权无效,一方则据理力争。12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2700号审查决定,其中,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认为“新日”关于宣告权利要求2、3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在权利要求2和3的基础上维持“电动车仪表盘”专利权有效。
节外生枝,“001”毫不妥协
然而,“新日”并未就此罢休,以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今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过审议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新日”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2700号关于“电动车仪表盘”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延伸阅读
案件何时尘埃落定,专利人感叹维权艰难
“001”诉“新日”专利侵权一案,至今已一年有余,看似简单的案件,却经历一波几折。尽管被侵权的“001”据理为己争得一些法律支持,然而案件究竟何时尘埃落定,却还有一段路要走。专利人项青松不禁感叹:维权何其艰难!
早在去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新日”先是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并依照民事诉讼法,2008年5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新日”不服,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后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新日”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于去年6月24日终审裁定驳回“新日”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权异议——不服——上诉;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服——行政诉讼;”……。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出,作为电动车行业“大佬”的“新日”应对诉讼十分“执着”。当然,对于官司的任何一方,法律都赋予其抗辩的权利。然而,一波三折、枝节横生的过程,让人很清楚其中的意图。
而作为一家依靠专利技术发展壮大的企业,001集团也历来十分重视保护知识产权。20年来,曾查处了无数制售假冒侵权“001”天线的不法厂商,捍卫了合法权益。时至今日,“001”迈入电动车领域,依靠技术、专利、品牌、营销,确立了自身优势,面对同行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001”还是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项青松表示,不管维权之路有多艰难,维权的决心依然毫不动摇。而就在2008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向项青松颁发了《发明专利证书》,授予自发电电动车专用仪表盘发明专利权(专利号200510006990.0),这无疑为“001”打击假冒侵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武器。
(郑金修)